自民國114年開始,注意營業稅下列修正重點:
黃琪媖會計師/于芳/何菲
一、調高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
每月銷售額在新台幣(下同)20萬元以上,原則上國稅局會強制使用統一發票,及辦理稅籍登記,並依營業法第35條規定,由營業人自動申報。如果每月銷售額沒有達到20萬元,有達到起徵點(10萬元或5萬元)者,雖然可以不使用統一發票,仍然要辦理稅籍登記,依營業法第40條規定,營業人不用自動申報,國稅局每3個月或每月主動寄發繳款書。每月銷售額沒有達到起徵點,不用辦理稅籍登記,也不用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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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起徵點 |
113年以前 |
114年開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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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貨物 |
8萬元 |
1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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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勞務 |
4萬元 |
5萬元 |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 【財政部113.12.12台財稅字第11304677940號令】
二、電子發票應依規定時間上傳正確的資訊
銷售貨物使用電子發票的營業人,如有延遲上傳發票、漏上傳發票、漏上傳總分支機構配號檔、漏上傳空白未使用字軌號碼、漏上傳中獎發票、或載具異常等情形,未依規定的期限將正確的資訊(詳下表)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自民國114年起,將依新增的營業稅法第48條之2規定,得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此外,發生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新增開立證明單並依規定時限傳輸至平台的義務,如有違反者,將自同年7月1日起開始處罰。賣方營業人及買受人為營業人,得下載列印該證明單,作為申報或記帳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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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資訊 |
存證時限【註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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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開立發票營業人之名稱及統編 2、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之事項 3、發票更正、作廢資訊 4、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 |
■買受人為營業人:自開立、更正、作廢之翌日起算7日內 ■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自開立、更正、作廢之翌日起算2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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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買受人為非營業人,以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及發票隨機碼、捐贈雲端發票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資訊 |
買受人為非營業人 ■同以上發票開立存證時限 ■變更資訊,自發生之翌日起算2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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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空白未使用電子發票字軌號碼 7、總、分支機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之配號資訊 |
每二月為一期,自次期開始10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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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 |
得於事由消滅之翌日起算3日內,申請可補正時限 |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
【註1】存證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不予延期。
【營業稅法第32條之1、第48條之2、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20條之1、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
三、補充境外電商銷售額計價方式
境外電商電子勞務的銷售額以外幣計價者,原則上依臺灣銀行牌告外幣的匯率折算為新台幣;如不屬於臺灣銀行牌告外幣的範圍,新增按往來銀行牌告外幣的匯率折算為臺灣銀行牌告之任一外幣金額,再折算為新台幣金額的規定。【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2條之2】
四、短漏開發票處罰的統一原則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同時違反營業稅法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因前者為後者的特別規定,應優先依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處罰。【財政部113.3.21台財稅字第1130450352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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