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造人持有住家用待銷售房屋之稅率
黃琪媖會計師/于芳/何菲
房屋税2.0自113年7月1日施行,為促使起造人(建商)加速釋出餘屋,將起造人持有住家用之待銷售房屋(下稱新建待銷售房屋)的稅率,由單一稅率1.5%,修正按持有年數適用相應的稅率(法定稅率2%至4.8%)。【房屋稅條例第5條】
一、誰是起造人
(一)原則上是指建造該建築物的申請人;如為政府、公營事業、團體或法人(例如建商),由其負責人擔任起造人。【建築法第12條】
(二)法院實務見解主張申請人只是建築主管機關,對建築執照的核准及管理的名義上的起造人,可能與實際出資興建造物者不一定是同一人,而認為起造人尚包括自地自建的屋主(房屋所有權人)、合建案的出資者或地主、名義上的代表人、信託契約的受託人及都市更新案的實施者(都市更新事業之政府機關/構、專責法人或機構、都市更新會、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等)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51號民事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1437號判決】
二、起造人新建待銷售房屋適用的稅率
建商出資新建房屋完成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 1 次登記,即成為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房屋稅是地方稅,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法定稅率2%至4.8%範圍內,自行訂定房屋稅稅率。以台北市為例,自113年7月1日起,起造人持有待銷售住家用房屋,1年以內稅率2%、1-2年稅率2.4%、2-4年稅率3.6%、4-5年稅率4.2%、超過5年4.8%,顯見稅率會隨著持有期間越長而有越高的情形,透過稅率差距,鼓勵建商依市場狀況調整價格加速出售,增加房屋市場供給。
房屋稅2.0改按年計徵(原為按月),原則上是以開始課房屋稅當月份至各年期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最後1個月(當年6月),計算持有房屋年數,按規定稅率課徵房屋稅。
如果起造人建造完成當期持有期間不滿一年,將使下年期會有適用不同級距的稅率,或遇到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的情形而無法銷售的情形,在房屋稅2.0稅率按持有年數遞增的制度,而產生錯殺建商的不公平的情形,所以財政部於114年3月19日發布解釋令,明訂自114年期起,依下列規定辦理:【財政部114.3.19台財稅字第11304658550號】
(一)建造完成當期持有期間不滿1年
1、房屋建造完成當期,起造人持有房屋年數未滿1年,致自次年期起同一年期中,部分月份適用較低級距稅率,部分月份適用較高級距稅率,則該次年期起各年期房屋稅應適用較低級距稅率課徵。
2、起造人移轉上述房屋,於3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由起造人為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基準日為2月28日或29日),並以起課房屋稅當月份至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前1個月計徵。
例如甲建商自113年8月起課房屋稅,其114年期(持有11個月)及115年期(持有23個月)的稅率均為2%(詳表1):

表1: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
(二)遇到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的事由
起造人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而無法銷售房屋,依規定提出申報並經該直轄市/縣市稅捐機關核准者,可以扣除不可抗力期間:
1、不可抗力之事由: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
2、申報期間:起造人應於發生不可抗力事由的次日起30日內申報;逾期申報者,不得扣除,惟逾期申報事由不可歸責於起造人,應於該事由消滅後10日內補行申報。
3、扣除方式:以月為單位,未滿一個月者以1個月計。
同上例:甲建商自113年8月起課房屋稅,不可抗力期間為114年1月5日至114年10月4日(10個月),114年期(持有11個月)及115年期(持有13個月)的稅率均為2%(詳表2):

表2: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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