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戶沒辦理戶籍登記,會成為新制的受害者?

黃琪媖會計師/于芳/何菲

 

一、新制增訂辦理戶籍登記的規定

修正前的自住房屋稅率為1.2%,僅限制不得有出租情形,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全國3戶以內,沒有規定要在該房屋辦理戶籍登記;多屋族為減輕稅負,均選擇公共建設較佳的房屋適用自住優惠稅率,而非其實際居住(即設籍)的房屋,不符合受益公平原則。

房屋稅2.0於113年7月開始施行,本次修正透過全國總歸戶及調整稅率,針對多屋族的房屋在未作有效使用的情形下,以加重房屋稅負的方式(法定稅率2%至4.8%),鼓勵多屋族釋出房屋至租賃市場

新制的設籍規定,將使部分持有3戶以內房屋的納稅人,因事實上限制或特殊原因而無法「房屋與戶籍合一」,可能成為囤房稅2.0的錯殺對象。聯合報新聞

 

二、財政部的說帖

(一)一致性原則

配合土地稅法規定適用自住土地稅率10%者,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須辦竣戶籍登記(土地稅法第9條),土地上的房屋亦應一致,況且納稅人只要一次設籍,房地均可適用自住優惠稅率

(二)符合受益公平原則

房屋稅是地方稅(房屋現值乘以稅率),房屋現值會隨著地方政府的建設利益而增加,按受益課徵原則,房屋稅收應該挹注給該地方政府。而自住房屋享有優惠稅率所減少的稅收是屬於稅式支出,如何證明自住事實,稅法上多以辦竣戶籍登記為要件,並無不同【表1】

(三)善用新制配套措施

多屋族可以將房屋作公益出租、社會住宅或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一般租金標準,房屋稅稅率可由2.6%(非直轄市)或3.2%(直轄市)降至1.2%或1.5%。財政部新聞稿

 

三、建議訂定防錯殺條款

如果納稅人因事實上限制或特殊原因而無法「房屋與戶籍合一」,例如A君僅持有一屋在台北市,為投保漁保而須設籍在高雄市,因為A君為單身,沒有配偶、未成年子女或直系親屬,是無法適用自住房屋優惠稅率,而成為新制另類的受害者,財政部可以考慮從寛認定,避免錯殺這類的屋主。

 

【表1】現行自住房地的租稅優惠

A: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     

B: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 

C:所有權人、配偶或直親         

D: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稅目

優惠性質

設籍

所有權

使用限制

()

綜所稅

(1717-2)

購屋借款利息

A

A

無出租、營業或執業

一屋

房屋租金支出

B

無營業或執行業務

重購優惠

B

本人或配偶

無出租、營業

*出售前1年

地價稅

(17)

稅率2‰

C

土地所有人

建物C

無出租、營業

一處

D

土增稅

(3335)

一生一次

稅率10%

C

土地所有人

建物C

無出租、營業

*出售前1年

一生一次

不限一處

一生一屋

稅率10%

D

6

D

持有房地6

無出租、營業

*出售前5年

一屋

重購優惠

C

土地所有人

建物C

無出租、營業

*出售前1年

列管5

房地

新制

(4-514-8)

免稅400

稅率10%

D

6

D

持有房地6

無出租、營業或執業

*出售前6年

6年一次

 

重購優惠

D

本人或配偶

無出租、營業或執業

列管5

房屋稅

(5)

稅率1.2%

C

所有人

無出租或供營業

D3

稅率1%

D

所有人

無出租或供營業

D1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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