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戶沒辦理戶籍登記,會成為新制的受害者?
黃琪媖會計師/于芳/何菲
一、新制增訂辦理戶籍登記的規定
修正前的自住房屋稅率為1.2%,僅限制不得有出租情形,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全國3戶以內,沒有規定要在該房屋辦理戶籍登記;多屋族為減輕稅負,均選擇公共建設較佳的房屋適用自住優惠稅率,而非其實際居住(即設籍)的房屋,不符合受益公平原則。
房屋稅2.0於113年7月開始施行,本次修正透過全國總歸戶及調整稅率,針對多屋族的房屋在未作有效使用的情形下,以加重房屋稅負的方式(法定稅率2%至4.8%),鼓勵多屋族釋出房屋至租賃市場。
新制的設籍規定,將使部分持有3戶以內房屋的納稅人,因事實上限制或特殊原因而無法「房屋與戶籍合一」,可能成為囤房稅2.0的錯殺對象。【聯合報新聞】
二、財政部的說帖
(一)一致性原則
配合土地稅法規定適用自住土地稅率10%者,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須辦竣戶籍登記(土地稅法第9條),土地上的房屋亦應一致,況且納稅人只要一次設籍,房地均可適用自住優惠稅率。
(二)符合受益公平原則
房屋稅是地方稅(房屋現值乘以稅率),房屋現值會隨著地方政府的建設利益而增加,按受益課徵原則,房屋稅收應該挹注給該地方政府。而自住房屋享有優惠稅率所減少的稅收是屬於稅式支出,如何證明自住事實,稅法上多以辦竣戶籍登記為要件,並無不同【表1】。
(三)善用新制配套措施
多屋族可以將房屋作公益出租、社會住宅或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一般租金標準,房屋稅稅率可由2.6%(非直轄市)或3.2%(直轄市)降至1.2%或1.5%。【財政部新聞稿】
三、建議訂定防錯殺條款
如果納稅人因事實上限制或特殊原因而無法「房屋與戶籍合一」,例如A君僅持有一屋在台北市,為投保漁保而須設籍在高雄市,因為A君為單身,沒有配偶、未成年子女或直系親屬,是無法適用自住房屋優惠稅率,而成為新制另類的受害者,財政部可以考慮從寛認定,避免錯殺這類的屋主。
【表1】現行自住房地的租稅優惠
A: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
B: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
C:所有權人、配偶或直親
D: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
稅目 |
優惠性質 |
設籍 |
所有權 |
使用限制 |
屋(處) |
|---|---|---|---|---|---|
|
綜所稅 (所17、17-2) |
購屋借款利息 |
A |
A |
無出租、營業或執業 |
一屋 |
|
房屋租金支出 |
B |
— |
無營業或執行業務 |
— |
|
|
重購優惠 |
B |
本人或配偶 |
無出租、營業 *出售前1年 |
— |
|
|
地價稅 (土17) |
稅率2‰ |
C |
土地所有人 建物:C |
無出租、營業 |
一處 D |
|
土增稅 (土33、35) |
一生一次 稅率10% |
C |
土地所有人 建物:C |
無出租、營業 *出售前1年 |
一生一次 不限一處 |
|
一生一屋 稅率10% |
D 6年 |
D 持有房地6年 |
無出租、營業 *出售前5年 |
一屋 |
|
|
重購優惠 |
C |
土地所有人 建物:C |
無出租、營業 *出售前1年 |
列管5年 |
|
|
房地 新制 (所4-5、14-8) |
免稅400萬 稅率10% |
D 6年 |
D 持有房地6年 |
無出租、營業或執業 *出售前6年 |
6年一次
|
|
重購優惠 |
D |
本人或配偶 |
無出租、營業或執業 |
列管5年 |
|
|
房屋稅 (房5) |
稅率1.2% |
C |
所有人 |
無出租或供營業 |
D:3屋 |
|
稅率1% |
D |
所有人 |
無出租或供營業 |
D:1屋 |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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