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琪媖會計師/于芳/何菲
調高境外電商辦理稅籍登記之標準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利用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給境內的個人(下稱境外電商),年銷售額超過一定金額者(詳表1),必須自行或委託代理人辦理稅籍登記。
本次修正主要是配合小規模營業人銷售勞務,營業稅起徵點調整為當月銷售額5萬元(原為4萬元),為衡平境內、外電商租稅待遇,故將境外電商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調整為60萬元(5萬元×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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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籍登記標準 |
114年4月6日以前 |
114年4月7日以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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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銷售額 |
超過新台幣48萬元 |
超過新台幣60萬元 |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 【財政部114.4.7台財稅字第1140451542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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